《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八條對違規從事營利活動行為列出負面清單,作出處分規定。
(一)違規經營商業、興辦企業。《條例》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規定,違反有關規定經商辦企業,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給予相應處分。經商辦企業的主觀目的是獲取經濟利益或者利潤,是否實際獲利則在所不論。關于經商辦企業,早在1986年2月,黨中央、國務院就印發《關于進一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干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明確禁止黨政干部經商辦企業;國有企業中的領導人員,不得違反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2009年7月印發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等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得違反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2023年11月印發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規定》等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本質上屬于經商辦企業。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魚和熊掌不可兼得,當官發財兩條道,當官就不要發財,發財就不要當官。執紀監督中發現,有的黨員、干部為了規避有關規定,隱居幕后成立“影子公司”,通過他人代持的方式擁有非上市企業股份,或者到國外注冊公司或投資入股。這些行為敗壞黨風政風,甚至成為腐敗隱形變異的手段,必須堅決制止和懲戒。
(摘編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簡明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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