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是黨的肌體細胞,發展黨員工作是黨的建設的一項經常性重要工作。違規發展黨員,破壞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給黨的自身建設帶來嚴重隱患,必須給予紀律處分。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九條的規定,該行為主要有以下兩種行為方式:一是采取弄虛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黨員條件的人發展為黨員。具體包括,行為人向黨組織隱瞞申請人不符合黨員條件的真實情況,或者幫助申請人篡改、偽造申請資料,使申請人符合黨員條件等情形。此種行為的主觀方面一般是故意。二是采取違反有關規定程序發展黨員的行為,有關規定程序,主要是指黨章和《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等程序規定。該行為中,發展的對象既包括符合黨員條件的人,也包括不符合黨員條件的人。此種行為的主觀方面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過失。
違規發展黨員絕不是一件小事,在發展黨員上搞貓膩,不但違反了黨的紀律,損害一地一域黨員發展工作的嚴肅性,更重要的是,一旦蔓延成風,就會給黨員隊伍的先進性純潔性、黨組織的凝聚力戰斗力帶來巨大的殺傷力。對那些采取弄虛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黨員條件的人發展為黨員,或者為非黨員出具黨員身份證明的黨員干部,要依據紀律處分條例等給予相應處分和處理;而對那些培養考察失職、審查把關不嚴的黨組織及其負責人,亦應依據問責條例、發展黨員工作細則等問責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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